应当警惕世界经济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梯度转移现象在发展中民族—国家内部重演。当代中国在 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令人担忧的“先发展后治污”的实践取向。这种实际存在着的实践取 向,就是在简单地重复现代化过程中的经济发展梯度转移及其自然生态破坏过程。克服这种经济发展 中的“先发展后治污”现象,确立起自然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在知识论的维度有赖于两个基础性的 工作:其一,在社会生活多元性、经济生活多样性的生活世界背景中,重新认识自身的特殊性(特 长),选择适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路径;其二,在权利—义务关系中重新理解经济发展中的自然 生态环境问题,并通过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制度性安排,使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本身作为一种日常生活 中的职责行为。 在现代多元社会,作为一种被组织起来的日常生活,自然生态保护责任首先有赖于国家这一社会 公器。作为公器的国家在法治之下确立合理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制订严格的自然生态保护制度规 范,并严格维护这些制度规范的权威性,在使其成为人们日常活动基本行为规范的同时,使人们在这 种规范性实践中进一步养成保护自然生态的美德。 根据法国学者吉尔·利波维茨基的看法,当代社会进入了“后责任伦理”时代。“后责任伦理” 主张一种“合理有限的、有分寸的责任”,而不是五条件的绝对责任。它将大写的责任小写化,“绝 对责任”有条件化。在“后责任时代”仍然有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责任是以内在“责任感”取代 外在“责任命令”的道德责任。“后责任时代”的“后道德主义伦理”是理性伦理,它“主张在价 值观和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以及在个人权利原则与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制约之间达到一种和 谐”。在这里,既有的“忘我的英雄主义文化根本没有遭到削弱”,这种忘我的英雄主义精神在有我 的英雄主义文化中获得新生。“后道德社会”并不意味着一切道德规范荡然无存,相反,道德规范以 更加牢固的方式存在:它深存于个体情感深处。 “后道德社会”的行为主体不仅具有权利意识,而且还具有道德责任感。利波维茨基的这个思想与罗 尔斯有关社会正义与公民能力的思想不谋而合。尽管我们可以对利波维茨基的“后道德社会”、“后 责任时代”的一些具体思想及其论述提出诸多批评意见,但是,其思想对于我们思考生态保护伦理 责任问题,不失深刻启迪:在普遍意义上,公民个人应当具有保护自然生态的伦理责任感,但是这种 责任感不能离开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分配,不能离开政治正义性而言;道德责任感与政治正义 二者不可或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责任,只有当其不再仅仅作为一种知识,而是作为一种实践 理性时,才是现实的。